2008年4月29日星期二

宋代「徵榷制」的特點


「徵榷」是古代政府對某些生活必需物品採取專賣專利的制度,以取其利作為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。徵榷物品歷代有所不同,一般包括鹽、茶、酒、礬、香、醋等。

歷代政府對徵榷控制的程度各有不同,形成不同形式的徵榷制。總體而言,宋代的徵榷制度有以下特點。首先,宋代徵榷制較前代更加擴大。宋代徵榷中的鹽、茶、酒、礬都是自前代繼承下來,而香、醋則是前代所無,為宋代始創。徵榷範圍的擴大,意味徵榷在宋已不是傳統的賦稅和徵商方式,而是擴大對茶、鹽、酒、醋等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剝削。

其次,宋朝各項徵榷從生產到流通對茶、鹽、酒、礬等進行不同程度的控制,從而獲取厚利。對上述物資的控制,宋所採取的形式是多樣化的,包括從生產、運輸到銷售,全部由政府控制,如解鹽和蜀川官鹽井;由政府給專業戶以一定的本錢從事生產,產品全由政府收購、專賣,或轉由商人銷售,如茶、鹽、礬等;政府控制產品流通,通過榷貨務轉賣給商人,如香藥的禁榷;政府只徵收租稅,如北宋神宗時在東南實行的茶法(貼射法);政府只實行專賣,徵收商人的專利稅,如宋徽宗時的茶引法、鹽引法等。以上不同形式的徵榷制雖有所區別,但總的趨勢是徵榷制越來越加強,到蔡京當權時達到極點,茶、鹽、酒等的徵榷制更嚴密和完備,不僅為南宋所繼承,而且也為元、明、清各代繼承,影響重大。

再者,在徵榷制下,宋社會經濟關係顯得極為複雜。當政府直接插手生產和運銷時,就產生勞役制,如解鹽畦戶、蜀川官鹽井戶在北宋初都是被迫徵集的,因而有勞役的性質;在徵榷制下,茶農、佃客和僱工、鹽農、備丁和小火,以及酒匠,是茶、鹽、酒的生產者,他們的勞動財富被政府、中上等茶園主、中上等亭戶以及大商人攫佔瓜分。政府同大商人結成親密伙伴,共同吞噬各項厚利。而通過專利制度,一部分大商人同政府結合,轉化為官商。這是自宋以後,形成官僚、地主和商人三位一體的重要渠道之一。

最後是宋的徵榷稅佔政府收入的比重日益增大,徵榷成為宋以後中央集權統治的物質基礎和支柱。北宋初年,田賦是宋最主要的一項稅收。到宋仁宗以後,政府財政稅收結構發生了重要變化,商稅以及由鹽、茶、酒、礬、香等構成的徵榷稅越來越佔有重要地位。以酒稅為例,宋太宗時總計三百二十五萬九千貫,佔當時貨幣收入的20.4%;宋仁宗慶歷年間高達一千七百一十萬貫,佔44%;鹽稅在宋太宗至道三年為二百三十五萬八千餘貫,到宋神宗元豐元年達二千二百三十餘萬貫,加上茶、香、礬之入達二千四百萬以上,佔當時貨幣總收入的40%。顯然,宋中央集權制能夠維持下去,與徵榷之利分不開。自此以後,元、明、清三代繼續了宋的做法,對徵榷制度繼續加強,借以榨取更多的稅利,徵榷制亦日益成為中央集權制的物質基礎和支柱。

總之,兩宋對鹽、茶、酒、礬、香、醋等多種物品實行徵榷政策,成為官營商業的主要部分,但由於私營工商業的發展,宋朝政府多次改變專賣辦法,實行通商,由朝廷完全獨佔經營的環節逐步減少,由商人經營的環節漸漸增多。但政府通過徵榷制所獲的稅利並沒有減少,反而不斷增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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