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

明清時期山西商人的重要商業活動


  明清時期商品經濟的繁榮與興盛,表現在區域間長距離的販運貿易的長足發展,而城市經濟的發達,專業市鎮的出現,白銀的流通,都給商人的活動開闢了廣闊的天地,經商人數比以往歷朝有快速的增長。在此基礎上,明清朝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性商人集團,其中徽商、晉商實力最雄厚。

  山西商人的崛起得力於明代實施的開中法。明初,邊防缺糧,政府乃招商人運糧輸邊,給予「鹽引」,商人獲得食鹽專賣權,再持「鹽引」往鹽場支取食鹽,然後運到政府指定的地方銷賣。鹽是日用必需品,賣鹽可以獲取巨額利潤。由於山西接近北方邊境,晉商便佔有地理上的優勢,他們利用開中法及納米中鹽的政策,或在邊地屯田,或往邊鎮販運糧草、鐵器、茶葉、棉布,換取鹽引。明中葉後晉鹽商逐漸向鹽利最大的淮、浙地區內徙,銷售食鹽大獲其利。明人曾說:「晉多大鹺賈」。晉商因此得以正式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商業集團。

  隨著明中期社會經濟的發展,晉商的經營規模和活動範圍日漸擴大,經營項目亦不斷增加,除繼續經營鹽、糧、絲、茶外,舉凡軍民用品無所不營,鹽米、棉布、絲綢、木材、瓜果、金融典當、牛馬牲畜、香藥草料、陶瓷器皿應有盡有,形成種類繁多的各色商人。其中經營典當業和發放高利貸成為晉商日後向金融業發展的台階。據傅衣凌先生的研究,明代的典當業基本成了山西、陝西、徽州商人的專業。

  入清,晉商集團更有了長足的發展,可說是「足跡遍天下」,同時還把勢力伸向了國外俄國、日本、東南亞等地區,經營項目亦大大增加,除明朝時經營的項目外,還增加了煙、洋銅、皮張、玉石等。道光時,隨著社會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,晉幫商業資本開始與金融資本相合,創辦了具有巨大影響的票號,並迅速發展,道光末年,山西票號已有11家。這些票號由辦理匯兌、存放款業務,逐漸發展到代清政府匯解京餉和軍協各餉,收存中央和各省官款,吸收官僚存款和給予借墊款。

  至20世紀初,山西票號發展到33家,分號400餘處,除遍布國內各大商埠,還遠伸至日本的東京、大阪、神戶,俄國的莫斯科,南亞的新加坡等地。大體上一個分號一年做匯兌業務50至120萬兩,存放款業務30餘萬銀兩。山西票號已基本上壟斷了全國的匯兌業務,執金融界牛耳。

  晉商自明初崛起到20世紀初衰落,縱橫商界500餘年。他們的營商活動加強了區域經濟的聯繫,擴大了國外貿易市場;長途販運,促進了社會分工和農副產品的商品化;四處設庄,推動了新市鎮的興起;票號為近代銀行業的雛形,除促進商品的流通,亦為近代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培養了大批專業人才;總括而言,晉商對明清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是巨大的。

明清時期鄉村族田的功能


  族田是宗族共同擁有的土地。族田因用途不同而又稱為祭田、祠田、嘗產、公田、學田、義田等。

  明清時期的族田是宋元時期族田形態的延續,但在數量和分布上都遠遠超過以往任何時期,而且明清時族田的用途廣泛,因而功能亦較以往增加,具體而言,有以下幾種。

  首先是維持宗族的凝聚力。族田中的祭田、祠田的收入用於祭祀祖先;義田的收入主要用於贍族,以賑濟族中的鰥寡孤獨和貧困者,有「敬宗」、「睦族」的作用。清人張光銓說:「祠堂者,敬宗者也;義田者,收族也」。所謂「敬宗」,即慎終追遠,追溯宗族血緣關係的尊卑倫序,最終也是為了「睦族」、「收族」。可見族田可以維繫宗族的血緣關係,防止族人離散,維持了宗族的凝聚力。

  其次是維護宗族制度的發展。在宗族制度中,宗規家法是族權體現的保證,宗規家法之所以能夠約束族眾、保證族權的實現,是由於族人在祭祀、修族譜、聽祖訓、領取義米等宗族活動中樹立了宗族權力至高無上的思想,把遵守族規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。而上述一切活動都是以族田租入作為物質基礎的。同時宗族地主借發放族田租入之機,對族人進行宣化訓示之餘,並對族人的行為進行考察,用經濟手段加以獎懲,對防止族人反抗起了一定的作用。所以族田最終亦擁有達致維護宗族制度發展的功能。

  再者是保證國家賦稅徵收。族田是封建道德規範的集中表現,是「忠孝仁義」的樣板,自然應該把完國課放在首位。另外,族田是宗族為在亂世中求取穩固而設置的,完納國課成了保證族田田產穩固的第一條件,所以宗族不僅把完納國課作為首務,而且有具體措施加以保證,同時宗族組織、族長亦約束族眾按時完納私田的國課。

  最後是教育族中子弟。用族田收入來辦學,許多地方固定不變,其田專稱為學田、書田或膏火田,其中多數由鄉紳主辦,稱義學、義塾或族學,主要招收族中學齡兒童,接受文化啟蒙教育。義塾不收學費,並免費供給膏火、書籍、筆硯等,「凡應童子試者,宗祠給費優厚」。這些學校多以四書五經作為課本,學習官府的法典、詔令,向兒童灌輸倫理道德、綱常名教。粗認文字之後,再視家庭情況決定是否繼續讀書,執舉子業,或轉業從事農工勞動。鄉紳通過族學進一步控制族權,但客觀上對普及農村文化教育卻起了一定的作用。

  明清時期的族田在數量和分布上都遠遠超過前代,在維持宗族的凝聚力,維護宗族制度的發展,保證國家賦稅徵收,以及教育族中子弟幾方面都發揮了一定的功能。

宋代煤炭的生產


  宋代官私手工業的發展遠遠超過了前代,特別是石炭(即現在所稱的煤炭)的大規模開採和使用,帶動了冶鐵業的高速發展,促進了宋代各項手工業的快速發展,因此有學者稱宋代煤炭的開採和使用為「燃料革命」及「煤鐵革命」。

  宋代煤炭採掘地區主要在北方。《馬可波羅行記》記載:「契丹全境之中,有一種黑石,採自山中,如同脈絡,燃燒與薪無異。其火候且較薪為優,......而其價亦賤乎木。」這主要是指北方地區而言,其中重要的產地包括山西、山東、江蘇徐州、陝西、淮北等地。

  而宋代的煤炭開採規模和技術亦較前代有顯著進步。六十年代初對一座宋代煤礦遺址的考察報告指出,該座煤礦使用和建造的是豎井,礦井直徑2.5米,深達46米;井下到採煤面有巷道可通,四條較長的巷道總長達500多米。開採的煤田分割成為若干小區,並運用「跳格式」的先內後外方法,逐步分區將煤開採出來。同時還利用井上的轆轤把井下的積水提上來,提出的水則引導到採過煤的低洼地方。另外,遺址中還發現了條筐、扁擔、盛油用的瓷壿、照明用的小瓷盤、以及生活用的瓷碗、瓶、罐等。據此,考古人員估計該煤礦可容納數百人,可見當時煤炭開採的規模已十分可觀。

  煤炭作為一種新型的能源在宋代進入了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領域,而對煤炭生產起促進作用的是宋政府同意讓人民販買煤炭,使煤炭成為為一商品,才令到煤炭的開採和使用有急速發展。《宋要會‧食貨》中記述「磁相等州所出石炭,今後除宮中支賣外,許令民間任便收買販易」。

  宋時煤炭的使用,首先是作為生活的熱源,除供皇室使用外,民間亦普遍以煤炭為燃料。除煤產地河東外,汴京家家戶戶都以煤作為家庭燃料,「汴都數百萬家,盡仰石炭,無一家燃薪者」(莊季裕《雞肋編》卷中,轉引自全漢昇<略論宋代經濟的進步>)。宋政府還在汴京儲存了不少煤炭,宋哲宗年間京師大寒,乃以六十文一秤的價錢賣給居民。

  煤炭的開採對社會經濟所起的重要作用,主要還是表現在煤被廣泛使用於冶練、工具製造、陶瓷等手工業中。冶鐵工業用煤作燃料,使鐵的產量和質量大幅提高。由於鐵的供應量增加,宋在以鐵為原料的手工業製造上亦取得成就,例如,鐵錢、鋼鐵武器、農具、製鹽的鍋、甲冑、錨、釘等的製造。神宗元豐元年(1078)鐵產量已是七萬五千噸至十五萬噸。蘇軾曾指出,徐州白土鎮開採出煤炭以後,「以冶鐵作兵,犀利常勝云」。除鐵以外,煤應用於冶煉工業也大大提高了銅、鉛、鍚的產量。冶鑄、切削和加工技術的長足進步又為陶瓷、紡織、造船、井鹽等行業的成長提供了燃料、工具等必要條件。

  宋代以煤炭代替木炭作為燃料,使礦冶、鑄錢、製瓷等行業有了急速發展,這些行業的發展反過來增加了對煤炭的需求,又大大促進了煤炭業的進一步發展。煤炭廣泛使用於手工業,象徵宋代已進入原始工業化進程,意義重大。

明清時期的「行會」


  行會是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的同業組織,一般認為出現於唐宋時期。明清時期,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,加劇了工商業者之間的競爭。他們為了立於不敗之地,防止競爭,紛紛建立保護自己利益的行會,導致明清時期行會數目迅速增加,而且分布廣泛。

  行會分由同業成員組成的行業行會和以地域籍貫組成的商幫行會,或兼同業與籍貫並稱的行會。工商行會大部分由商人或手工業者創建,主要職能有:一、限制外行外地商人和手工業者經營本行,限制同行擴大增開新店,限制作坊開設地點和數目,以及禁止或限制外來商品的輸入和販賣;二、嚴格限制同行招收學徒和使用幫工的數目,限制學徒加入行會;三、制定行規,規定工人的工作量,統一工資水平;四、劃一手工業產品的規格、價格和原料的分配,制定統一的度量衡。從這些職能來看,建立行會的目的是在限制會員之間的自由競爭,以壟斷市價,保護本商幫的利益,不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。

  工商業行會與「篤鄉誼」的會館在性質上並不相同(呂作燮,1982,第二期),但由於明清時的會館大多由商賈興建,以至一些人將行會等同於會館。而事實上,至清雍乾時期,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,行會的特點亦發生了變化,主要表現為:與官府的關係雖然密切,但其替官府「約束」工商業者和徵斂的角色正在削弱,而它作為會員利益維護者的作用則日益明顯。如代替工商業者向官府交涉「免行」,又率領會員與私抽多取、分割商業利益的牙行鬥爭。

  同時,以地域關係為紐帶的工商業會館逐漸衰落,出現了不分地域而按同業組織的會館,如藥行會館、顏料會館等。另外,這時的行會亦出現了分化,產生了手工業勞動者自己的行會組織,如道光年間,廣州的絲織業、打石業和佛山的陶瓷業、綾帽業中,都出現了工匠自己的組織「西家行」,以別於僱主所組織的「東家行」。每遇工人要求增加工資時,便由西家行的「先生」出面向東家交涉,並協調僱主與工匠之間的關係。可見,工商業勞動者的行會具備了早期工會的功能。

  另外,從行會組織內部事務的分工來看,舉辦救濟貧病,養生送死等同行福利事業,佔有很大比重。每一行會組織每年都拿出經費的一大部分,作為無依無靠的貧苦同行生病時「煎湯熬藥」或死亡後喪葬費用。

  總括而言,行會的成立旨在防止競爭,維護業內成員的既得利益,這與歐洲曾出現的基爾特(guild)性質相同,但中國明清時期的行會受以農業為主的經濟基礎影響,凝聚力傾向省籍,沒有歐洲的基爾特那樣具壟斷性,享有的權力不大,對同業的約束力亦較弱,因此對經濟發展的影響亦相對較歐洲的為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