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2月3日星期一

辨偽


「偽書」或「偽史料」是中外古今一種普遍的現象。在中國,古籍辨偽工作始於西漢的劉向,他在校定宮廷藏書時,考證出古籍有全偽或部分偽的結論。顧頡剛認為,以考證方法推翻偽史書,則自宋至清都沒有間斷。明代,出現了兩部綜考群書的辨偽著作,分別是宋濂的《諸子辨》和胡應麟的《四部正訛》。清代考據學風盛行,辨偽取得巨大成就,有專考一書的力作,如閻若璩的《古文尚書疏證》等;有綜考群書的著作,如姚際恒的《古今偽書考》等。此外,乾隆年間的崔述畢生致力辨別古書真偽和舊說流傳的是非,著有《上古唐虞》、《豐鎬考信錄》、《洙泗考信錄》等書,建立了辨偽之學。近代,梁啟超首先嘗試運用科學理論總結前人辨偽的經驗,著有《古書真偽及其年代》﹑《偽書通考》、《中國歷史研究法》等書。

在《古書真偽及其年代》一書中,梁啟超從著作權和版本的角度,把古代的偽書劃分為十種,包括:全部偽;一部分偽;本無其書而偽;曾有其書,因佚而偽;內容不盡偽而書名偽;內容不盡偽而書名人名皆偽;內容及書名皆不偽而人名偽;盜襲割裂舊書而偽;偽後出偽;偽中益偽。在這裡,梁氏將一些託名古人的典籍也定為「偽書」,但這些書的內容可靠,書中所提供的史料有可能並不偽。例如上述的第五、六、七項性質相似,梁氏舉《左傳》、《商君書》、《孫子兵法》等書做例子,指作者不一定是左丘明、商鞅、孫武,而視它們為偽書。這些書的作者縱使不是書中所載,但不影響典籍的重要性,尤其是《左傳》,史料價值更高,所以不能視其為偽書。只有那些為邀名邀利、憑空杜絕以欺世盜名的書,才是偽書。而真正的偽造史料,應是指當事人、旁觀者、或後世人有意製造假文件、假文物以圖歪曲歷史,欺騙他人。所以,不能否定託名古人的典籍的價值。

著名史家陳寅恪先生就認為:「真偽者,不過相對問題,而最要在能審定偽材料之時代及作者而利用之。蓋偽材料亦有時與真材料同一可貴」所以,所謂「偽書」,並非毫無價值。況且,在研究中國書籍史、版本學史等課題時,這些偽書則是第一手史料。

至於如何辨偽,梁啟超定立了十二條法則,載於《中國歷史研究法》一書。杜維運在《史學方法論》一書中,歸納這十二項法則為十項。它們分別是:

1. 其書前代從未著錄,或絕無人徵引,而忽然出現,什有八九皆偽。
2. 其書雖前代有著錄,然久經散佚,乃忽有一異本突出,篇數及內容與舊本完全不同,什有八九皆偽。
3. 其書不問有無舊本,今本來歷不明者,即不可輕信。
4. 其書原本,經前人稱引,確有佐證,而今本與之歧異者,則今本必偽。
5. 其書題某人撰,而書中所載事蹟在其人身後者,則其書或全偽,或一部分偽。
6. 書中所言,確與事實相反,則其書必偽。
7. 兩書同載一事,絕對矛盾者,則必有一偽或兩俱偽。
8. 各時代的文體,有天然界劃,偽作之書,一望其文體,往往能斷其偽。
9. 各時代的社會狀態不同,若某書中所言其時代的社會狀態,與情理相去懸絕者,即可斷其為偽。
10.各時代的思想不同,若某書中所表現的思想與其時代不相銜接,即可斷其為偽。


辨偽的方法雖然很多,但歸納起來,基本方法只有兩種:一是實證的方法,就是從各方面找證據,例如上述一至八條便是;二是推論的方法,即沒有或難以找到合適的證據,而採用整體上比較、按照情理作出推論,第九、十條提出從社會狀態和思想上比較,即屬此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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